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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解雇精神病员工非法 单位应按病假处理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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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牌大学毕业生李某患上精神病后提出辞职,单位不久后也以其擅离岗位为由将其按自动离职处理。但李某的家属却认为单位的处理决定并没有向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为此,双方从提起人事仲裁一直闹到法院。
  
  李某为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生,八十年代毕业后分配到某研究所工作。研究性的工作本身就与外界接触少,李某本人又性格内向,不善交流,长期压抑的情绪得不到缓解,终于导致了严重的后果。1996年底起,李某被发现患上了精神分裂症,随后两年多次回老家休养治疗,病情稍稳定后又回单位上班。

  1999年下半年,李某先后两次向自己所在的基层单位领导递交辞职报告、调动申请,当时单位表示同意,后李某离开研究所到其他单位试用,但未办理调动手续。未过几日,李某病情加重,只得回家休养治疗。1999年底开始,研究所停发李某的工资。2000年初,研究所以文件的形式发出通知,以李某擅离工作岗位为由,对其按自动离职作出处理,该处理决定没有向李某的法定代理人送达。李某的家人后辗转得知此事,吃惊不小,因为李某的父母年岁已大,母亲又患有癌症,不可能养李某一辈子,而李某的精神状况明显需要长期的休养,这让李某今后如何生存?

  为解决问题,李某的家人多次来京,向研究所及其上级单位反映,2003年3月,研究所也曾派人到李某家探望,以便解决双方的问题。李某的家人认为,1999年时,李某已患有精神病,其提交的辞职、调动申请系意识不清醒时所为。研究所应向李某的家人书面送达辞退通知,且李某为精神病人,依人事部的相关文件不允许辞退,故研究所的处理决定违法。为此,李的家人要求撤销研究所作出的李某按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确认双方的工作人事关系,补发1999年底以后的病假工资;赔偿此期间李某家人往来处理此事支出的费用。但研究所仅同意给付部分补偿金。李某的家人万般无奈,只好提起人事争议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方的申请。研究所不服,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研究所,双方建立了人事工作关系。李某工作部门领导于2000年之前给李某监护人的信件和在李某的请调报告上的批示,言词中表明了李某的患病情况,且李某方还提供了病历证实李某1999年就医时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病情多次复发,至今未愈。故研究所称不能证明李某2000年以前就患有精神病的辩解,不予采信。李某在工作期间患上精神分裂症后,在1999年下半年向研究所递交辞职报告及调动申请时,作为用人单位的研究所,在未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批准李某调出,显系不妥;之后李某未办理调动手续且未来上班,研究所作出的李某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违反了国家关于精神病人患病期间不能解除人事关系的相关规定,且未向李某的监护人书面送达,违反法定程序,故研究所处理决定应予撤销。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仍在治疗中,依照《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病假工资待遇。研究所应当支付李某自1999年底至现在的病假工资,其数额按本单位与李某同等职称人员相应期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算。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研究所应当支付李某方为处理此事支出的合理费用。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研究所作出的关于李某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向李某支付自1999年底起至给付之日止的病假工资;支付李某方为处理此事支出的各种费用损失2321.3元,并驳回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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