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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12月,杨某与济南某厂签订劳动合同,成为济南某厂的工人。由于经济效益不好,该厂先后累计拖欠杨某16个月的工资,另外还欠缴杨某养老金和未予报销的医疗费。2002年6月,杨某与该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该厂补发工资、补发养老金等,因该厂未能支付欠款,杨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8月作出裁决,责令该厂于同年9月底前一次性支付拖欠工资、医疗费69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杨某不服,接着向法院提起诉讼。2003年10月,杨某以自己对裁决书中认定的补发工资、医疗问题没有异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项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济南某厂提出异议,法院终结了该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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