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讨回几百元的劳动报酬,他先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又被人起诉到法院,但终于赢得了这场官司,依靠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他叫阿海,是某建材厂劳动合同制工人。2000年7月至10月,某建材厂安排阿海公休日、节假日加班及延长工作时间,但没有给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为此,阿海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某建材厂给付申请人阿海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及延长工作时间理应得到的劳动报酬。某建材厂不服仲裁,向延庆县法院起诉阿海,要求法院撤销裁决。
经查,自1996年起,阿海与某建材厂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厂里实行计件与定额管理。阿海在该厂砌块车间上班,8人一班,每月台班定额800立方空心砖。由于机器老化,厂里没有及时修理,要完成定额任务,阿海必须每天工作11至14小时。阿海从2000年7月至10月为完成定额任务,连续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而阿海每周的工作时间早已超过44小时。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建材厂所定定额缺乏科学和事实根据,只顾完成定额任务,不考虑工人阿海合法享有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建材厂规定的定额任务量过高,使得工人长期延长工作时间,疲劳劳动,侵害了工人正常的休息权。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据此,建材厂应当支付阿海的加班费用。法院判决某建材厂限期支付阿海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及延长工作时间理应得到的劳动报酬8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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