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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近日在对全市用人单位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发放的检查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平日从来不给员工发放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而是习惯在春节给职工发“红包”或过节费。对此,该支队向劳动者以及存有误区的用工企业重申红包或过节费不是加班费,用红包、过节费冲抵加班费有违《劳动法》。
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红包”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类似于年终奖,但绝对不能代替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如果有此举是违法的,已经侵犯了用工的合法权益。同样,用人单位发放过节费是一种员工福利,不需要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是国家强制性要求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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