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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公司是否要承担晚退工责任?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12

阅读 :333

  案例介绍:A公司上月解聘了一名销售员,并为其开具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退工单。按照公司的惯例,人事部门通知该员工来领取退工单,但该员工迟迟不来公司领取。其后,此员工将A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庭,要求A公司支付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晚退工的损失赔偿。
  
  该员工这个诉请会否得到仲裁委支持?
  
  争议分析:依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其中包括将一联退工单和《劳动手册》交被退员工。作为办理退工手续的主体,法律要求其主动且全面地办理所有手续,保证被退员工收到相应的退工证明。
  
  A公司要求员工领取退工证明虽然也是一种交付的手段,但这不能免除公司作为主体一方应有效办理退工手续确保员工收到退工单的义务。因而,由于贵公司未能及时交付退工单,晚退工事实是成立的。
  
  但是,虽然A公司没有及时退工,但是员工提出的赔偿请求也值得商榷。
  
  赔偿的请求是基于损失的存在。
  
  首先,如果员工结束劳动关系后一直没有就业,那么他的损失是因为其无法办理失业、求职登记手续而造成的,因而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公司应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反之,如果公司能证明该员工在此阶段已经就业,那么员工就不存在耽误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损失。
  
  其次,如果员工在结束劳动关系后找到了再就业的机会,但是由于公司的晚退工而无法就业且蒙受了损失,那么其可要求公司赔偿其实际损失。这样的诉请是需要员工承担举证责任的,劳动争议仲处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实际损失,但在赔偿员工实际损失时应扣除法定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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