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外来农民工工伤取证犯难:进行认定可申请劳动仲裁》一文在“维权110”版刊登后,引起了读者的关注。记者随后采访了四川广安都发劳务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对事态的发展作了进一步的了解。
该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汪华当时应聘到广安都发劳务公司的时候双方是签有劳动合同的,且存放在总公司。但汪华的家人表示双方并没有签订任何文字协议,只是口头约定了工资待遇。2004年5月21日,汪华在工地上被布料杆砸伤之后,工地负责人及时派人、派车将汪华送到了就近的通州区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住院期间,该公司承担了汪华的治疗费用,并继续按原来商定的酬劳按日支付汪华工资。
7月份,汪华结束在通州区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的治疗后,公司还陆续带他前往了积水潭医院和解放军301医院进行复查和治疗。12月底,汪华出院时,对于他左手手指的无力活动和左上臂以及右下肢的受伤情况,医生给出的最后诊断是只能部分改善,运动无明显改善,建议口服神经活化剂,以及加强患肢的功能锻炼。
出院后,汪华的家人认为事故造成了汪华身体受残,并向该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但是该公司认为目前他们正在继续配合医生给出的治疗方案对汪华进行治疗,赔偿的事宜可以等到汪华的身体恢复情况再进行商议。同时公司负责人认为汪华的家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但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1月初,汪华的家人来到了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想通过工伤认定的方式来获得赔偿,但他们对于该公司的情况并不了解,而且公司是外地来京企业,他们手上也没有任何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举证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工伤认定科工作人员的提示下,他们申请了劳动仲裁,目前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科正在受理此案。
据该劳动仲裁科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的有关规定,在9月1日本法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外地农民工,未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且目前其用人单位仍在本市生产经营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如果仲裁结果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他们就可以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结果出来后,再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这样才能核算工伤保险的待遇。
另据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2004年9月1日施行以来,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维护和保障作用,今年全市各级劳动部门还将进一步地加大法规的落实情况,大力推进来京务工人员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制度,力争年底前,来京务工人员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人数达到50万人以上,让更多的来京务工者的合法权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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