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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是否算工伤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08

阅读 :385

  青海一实习生遭意外成植物人引发劳动争议
  
  3月21日,王永贵夫妇一走出法院,泪水就止不住地涌出眼眶。他们终于拿到了为儿子讨回公道的判决书,然而,这一喜讯儿子却无从得知。两年前,他们年仅24岁的儿子王学明,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一起意外中变成了植物人。
  
  2001年6月,王学明从青海医学院毕业。同年8月份他前往平安县中医院临时做协助医疗工作。医院安排王学明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工作。
  
  2002年4月8日下午,医院要求全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王学明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2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该院立即决定送省医院抢救治疗,并从收款室中借款一万元。
  
  经抢救治疗,王学明命是保住了,但成了植物人。
  
  噩耗传来,王学明的双亲几乎昏死过去。
  
  在接下来长达5个月的治疗中,每天,他们守护在儿子床前,一遍又一遍地呼唤。他们试图用爱来唤醒儿子,但这一切都是徒劳。
  
  王学明的父亲王永贵在西宁某银行工作,母亲一直没工作,王学明还有一个正在上学的妹妹。昂贵的医疗费不是王永贵一人的工资所能承受的,无望的父母只得于2002年9月10日将儿子接回家中。出院时他们尚欠医院6万多元医药费。
  
  王永贵多次找到平安县中医院,要求支付儿子的医疗费,并要求兑现工伤福利待遇,屡遭拒绝。
  
  平安县中医院不但不支付剩余医疗费,也不承认与王学明存在劳动关系,不承认是工伤。
  
  2002年12月,王永贵向海东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王学明为工伤,并支付全额医疗费、护理费、工伤福利待遇等共计65万多元。
  
  2003年3月25日,劳动仲裁庭裁决平安县中医院为申诉人支付共计31万元的医药费、伤残怃恤金等,并要求被诉方于2003年4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4月9日,平安县中医院以王学明不属于工伤,应该属于民事损害为由,将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消仲裁庭的裁决,按民事损害给予判决。
  
  平安县法院受理后,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特委托海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王学明是否属工伤要求给予答复。海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7月25日复函答复:王学明经医院安排,在规定的工作区域和工作时间受伤,属意外事故,并非王学明本人蓄意或故意所为,应认定为工伤。
  
  据此,平安县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当庭宣判驳回平安县中医院的诉讼请求。随后平安县中医院向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认为王学明与平安县中医院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海东中院认为,我国法律目前虽然还没有大专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按工伤认定处理的明文规定,但这种认定符合国务院于2003年4月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宽泛工伤范围,同时也符合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
  
  据此,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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