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某家居公司因车辆未按时保养,便以司机班临时负责人黄先生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将黄先生辞退。后因不同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劳动争议的裁决结果,又将黄先生告上了法庭。日前,二中院终审判决:家居公司支付黄先生9100余元经济补偿金。
1999年8月,黄先生被家居公司聘为物业中心所属的动力服务部司机,劳动合同至2006年2月28日。2002年6月,因动力服务部经理调任其它工作,物业中心负责人在司机班会议上宣布由黄先生负责司机班日常事务管理。2003年11月18日,家居公司以黄先生“不能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对黄先生予以辞退。
黄先生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家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家居公司不同意裁决结果,于2004年2月起诉至一审法院称,黄先生负责司机班日常管理工作至2003年9月,有29辆车共57次未按时保养,结果造成车辆失去享受三包的权利。
由于黄先生的不负责任,给公司车辆使用寿命造成无法估计的损失,故对黄先生予以辞退;不同意支付黄先生经济补偿金。黄先生辩称,因家居公司就拟指定车辆保养厂的费用结算事项未与车辆保养厂协调好,迟迟未确定车辆定点保养厂,自己又无权擅自指定,故部分车辆未能及时保养,但家居公司将该责任归咎自己并予以辞退没有道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黄先生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家居公司未将黄先生职责事项的扩大范围予以明确,而将车辆未及时保养全部归责于黄先生失职,事实依据不足。
家居公司以黄先生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对其予以辞退缺乏依据。家居公司与黄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黄先生在该公司 工作年限及工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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