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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为了赶生产订单或缓解因外地员工提早回家造成的人手紧张局面,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者加班之后的补偿方式有“补休”和“补钱”两种。什么情况下“补休”、什么情况下“补钱”呢?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吗?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了解到,加班必须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劳动者加班后是否能自主选择“补钱”还是“补休”,《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但这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安排。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春节等节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的,必须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以春节长假为例,农历年初一、年初二、年初三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有的单位春节放7天假,即从年初一到年初七,其中的后4天,如果刚好碰上双休日且不安排补休的,那么按规定,单位对在双休日加班的员工,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两倍支付加班工资。平常日子的加班,则按不低于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倍支付工资。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劳动者如果在休息日(如双休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补休”或者“补钱”;劳动者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则用人单位必须“补钱”,且不得以补休、调休等方式抵充。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也不存在“补休”的说法,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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