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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春节的临近,加班工资问题再次引起劳动者关注。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有关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能低于本地区(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比如,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小时工资=月工资÷167.4小时)。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日工资=月工资÷20.92天)。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另外,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分别按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别提醒: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部门可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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