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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是否自动失效?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04

阅读 :409

案例回放

    金先生在某公司担任技术部门主管,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的保密协议还约定,金先生不管什么原因离开公司,一年之内都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工作,否则将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作为补偿,公司将按员工的守约情况给予经济补偿费。

    金先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公司通知对他不予留任。离职时,金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表示以后看情况再定。

    考虑到有竞业限制协议,金先生半年都没有找到一个比较满意的工作。于是金先生再次要求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表示:因为公司未支付金先生经济补偿金,所以金先生不必遵守竞业限制的协议。而金先生认为:公司应在合同终止时即告知不必遵守协议,现在告知则应赔偿自己半年来的经济损失。双方协商未果,金先生即申请仲裁,要求原公司赔偿半年来的经济损失。

点评

    冯艳:双方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制订协议,在合理的前提下认定补偿的标准,我认为是可行的。但这个案例的关键问题在于,公司让员工离职时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金先生也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他是半年后才又向公司提出。其实金先生可以及时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的。因此我认为仲裁可能因超过时效,不支持他。而法院要受理的话,因为双方约定很模糊的,说公司根据员工的守约情况给予补偿,我认为可能法院也难以确定员工离职半年的损失到底是多少。

    钱馨:不问离职的原因都必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这样的保密协议我认为不公平。而且要根据员工的守约情况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模棱两可的规定对职工不利,“守约情况”公司是否有根据、有记录?是很难说清的。当时金先生在结算工资时要求给付补偿金,公司说看情况再定,劳动者也没有书面提出。但劳动者始终在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半年过后才想起来要求单位赔偿损失,可能比较困难。

    陆敬波:我认为仲裁会支持金先生的要求,但仲裁应该会要求公司支付金先生半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而不是经济损失。

    在竞业限制方面各地区规定差异非常大。深圳规定如果没有支付补偿金的,协议就自行终止。从上海的规定来看,不存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单位不给钱就自动失效的问题,只有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解除或者劳动者索要补偿而用人单位不给而由劳动者通知解除才失效。而根据双方事实来看,公司是说根据情况定并没说不给,也没通知员工解除。因此我认为竞业限制协议未失效,而且劳动者也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因此这半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应该由单位支付的。另外,关于时效的问题。金先生要求单位支付的时候,单位说根据情况定并不是拒绝支付,可以说是未定的状况,因此可以认为此时争议还没有发生。直到后面公司拒绝了,争议才发生。因此我认为仲裁应当支持金先生的主张。

    从本案中,公司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公司在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要考虑员工在离职时是否还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果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可能造成成本增加。如果不要求员工履行的话,公司就应当及时通知员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根据规定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才能解除。如果未提前30天通知的,给付30天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也可以。总之公司不能以自己不支付补偿金为由认为协议自动失效,这是一种常见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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