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据介绍,《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这是因为,劳动者加班加点付出了额外劳动消耗,不仅应获得工资,而且还应获得高于正常工作日工资的工资。《劳动法》规定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的标准是: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8小时为一个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劳动者没有星期天而加班加点工作,单位既不安排补休也不发给加班工资,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这类问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按有关法律规定支付其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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