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姐在一家公司兢兢业业工作了两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一天却突然被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地口头宣布辞退,两天后,被辞退在家的赵小姐看到报纸上登载出这家公司的公告,说赵小姐因两天未上班,公司按自动离职处理。气愤的赵小姐欲申请劳动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却提不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本案中的赵小姐。劳动合同关系常会存在下列陷阱:
陷阱之一 不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早在1995年就已经开始实施,但直到现在,仍有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拖延甚至根本不签订劳动合同,往往是口头约定,一旦出现纠纷,被侵害的大多是劳动者。本案中赵小姐就是一个受害者。
陷阱之二 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
由于对法律知识的欠缺或其他原因,某些用人单位即使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合同内容也是粗疏而不完整,有些方面极易埋下日后的争端。如:
工作岗位模糊不确定,造成用人单位随意调整、更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影响劳动者的就业目的。
工作时间不确定,随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我国《劳动法》有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前文所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根据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让劳动者加班加点,如有特殊需要,也必须依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陷阱之三 制造劳动者自动辞职或离职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但如果是劳动者个人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某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想尽办法,强迫或误导劳动者填写辞职表,造成劳动者自愿辞职的假象。
本案中赵小姐就职的公司,先口头通知辞退赵小姐,待赵小姐不上班后,又在报纸上登载赵小姐因旷工被除名的消息,造成赵小姐违反公司规定被开除的假象,即使赵小姐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也因公司是口头通知其被辞退,而提供不出有力的证据,相反,其就职的公司却可提供出登报的证据,使赵小姐陷入被动的困境。因此,当赵小姐被口头通知辞退时,一定要公司出具书面材料,拿到有利证据后方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陷阱之四 裁减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用人单位濒临破产需要减员时,可以裁减人员,但必须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能裁减人员。否则,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裁减人员,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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