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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海外投资已经成为大家都在考虑的理财方式,海外有很多优质的投资项目可以选择,但同时海外投资也是有风险的,下面筱媛总结一下,海外投资的六大风险,给大伙儿做个参考。
资产配置的主要目的是分散风险,大家辛辛苦苦把人民币换成外币可不是闲着没事儿干,除了分散投资风险,同时也为了能获取更高的受益。
首先,海外投资存在的最大也是最常见的一个风险,就是信息不对称。比如中国人很喜欢去国外购置房产,大多数的情况下,大家在选择境外房产项目时无法亲临现场,当然对投资的国家法律税务,也都是听中介的介绍而已。当境外房产不幸成为类似2010年美国新墨西哥项目的烂尾楼时,对损失的索赔在国内也是求助无门,这样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更会让一些人对海外市场望而却步。
其次,就是汇率风险。原本去海外投资是规避人民币贬值的风险,但是预测很美好,现实却不一定和预测的一致。万一人民币涨了呢?以海外保险为例,当下人民币出现贬值迹象,去香港购买保险的人就多了。但保险的投资周期为10年以上,保险收益的获得更可能是20年、30年以后。过去10年,人民币对美元一直保持升值,当时购买香港保险的可能到现在还有亏本的。汇率波动这是无法避免的市场规律,对于大家来说也是无法避免的风险,想想都心塞啊~
除此之外海外投资还存在政治风险。想想之前英国公投成功脱欧,导致英镑大幅贬值,李嘉诚就再也坐不住了。英国作为他的“主战场”,号称“买下了大半个英国”,李嘉诚的资产恐怕要缩水不少,在追赶王健林和马云的路上也是越走越远了。可以说,脱欧导致的英镑贬值,就很有可能将海外投资吓跑。
政策风险也是海外投资中比较经常遇到的。比如,温哥华在2016年8月2日起向海外房地产投资者征收15%的额外房屋转让税。这样的政策多半都是突然的,不能预测的,也是我们选择海外投资的时候必须面对的风险。
“出海”还存在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在海外投资中难以被忽视。比如,前面提到的买香港保险,就要考虑到香港保险的诉讼是只适用香港法律,虽然未必会有诉讼发生,作为投资者要心中有数啊。
但是相对可控的,发达国家、法律比较完善的国家,风险比较低,我们只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或是在购买产品的时候请教一下律师。
总而言之,任何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甚至委托投资机构本身的经营风险,都是海外投资必须克服的障碍。因此,作为分散投资风险的海外投资其实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投资人应该寻求有专业能力、经验和良好市场口碑的资产管理机构的帮助,可不能凭想象和冲动“出海”。
海外投资的保险制度一、海外投资保险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
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
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
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
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发展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自美国1948年在实施马歇尔计划过程中创设这一制度以来,日本、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国家也先后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也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本地区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我国自1979年以来海外直接投资在企业数量和投资规模上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尤其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日益增多,但发展中国家出现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远比发达国家要大,我国为了进一步鼓励海外投资,就需要依据现实国情建立可行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发展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自美国1948年在实施马歇尔计划过程中创设这一制度以来,日本、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国家也先后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也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本地区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我国自1979年以来海外直接投资在企业数量和投资规模上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尤其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日益增多,但发展中国家出现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远比发达国家要大,我国为了进一步鼓励海外投资,就需要依据现实国情建立可行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仅针对政治风险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仅针对政治风险。所谓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现行社会政治状况及法律政策发展趋向的不确定性。它包括二方面内容:一是东道国未来政治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二是东道国社会和政府影响外国投资者利益的未来行为的不确定性。可以说,政治风险大多源于东道国政府行为,如法律政策变化、外汇管制措施变化等。单也有些风险属于政府无法预见或控制行为,如内乱、反政府行为等。各国国内法通常认为政治风险包括三类:
1.汇兑险(外汇险)。
汇兑险,包括货币兑换险和汇出险,是指东道国通过颁布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将其投资原本或利润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境外,致使该投资者受损的风险。当然,各国对该险种确定的范围不同,有的国家既承保“兑换险”,也承保“汇出险”,有的国家则只承保“兑换险”。根据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订法案》对于汇兑险的规定,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作为投资收益或利润而获得的当地货币,或者因变卖投资企业财产而获得的当地货币,如遇东道国禁止将这些货币兑换成美元汇回美国,应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用美元予以兑换。但其前提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东道国法令无此项禁令。十分明显,美国法律只承保兑换险。而日本则承保该两种风险。
2. 征收险(征用险)。
征收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征收、征用、国有化、没收或类似措施,致使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以及有关权
益遭受损害的风险。在此,“征收”一词,通常包括:征收、征用、没收、国有化。尽管这些行为各具特点,但一般不对其进行明确区分,有学者称之为“直接征收”。而“类似措施”,为“间接征收”,也叫“逐渐征收”,是指东道国政府未依法取得外国投资者资产所有权时,采取阻碍或影响外国投资者对其资产行使有效控制权、使用权、处分权的行为。例如,强制国产化、强制股权转让、强制转让经营权、不适当提高税率等。美国、英国、德国等采取“直接征收”与“间接征收” 的立法模式,但范围各有不同。美国《对外援助法》所规定的“征收”涵义较为广泛,它规定,征收包括但不限于外国政府的废弃、拒绝履行以及损害其与投资者订立的合同,使该投资项目实际上难以继续经营。但东道国政府的上述行为必须是由不可归责于投资者本人的过错或不当行为引起的。日本《输出保险法》规定,凡在外国投资的资产为外国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所“夺取”者,均在征收险之列。该“夺取”是指征收、征用、没收、国有化、剥夺所有权。
3. 战乱险(战争险)。
战乱险,包括战争险与内乱险,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因当地发生战争等军事行动或内乱,而导致损失的风险。“战争等军事行动”是指不同国家、军队或团体、武装部队之间的战争或武装冲突。“内乱”是指革命、骚乱、暴动,旨在推翻东道国现任政府在全国或部分地区的统治的暴力行为,但不包括罢工、学潮等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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