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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企业的技术主管,我于2002年5月进入该企业工作,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后,与这家企业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2年8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今年六月,这家企业因调整产品结构发生重大调整,书面通知我双方劳动合同于七月份解除。我也同意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在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上与企业发生了分歧。因为根据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上面约定如果因客观情况变化企业单方解除合同的,企业应按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余下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此我企业人力资源部认为该我的工作时间为十一个月,即从2002年8月1日起算,三个月的试用期不应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故企业只给予相当于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我想咨询一下:我的试用期也是为这家企业工作,可以作为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吗?
职场贴士:内心的性别或种族偏见。你或许以为面试官与你志同道合因而大书特书,其实这样不啻是自掘坟墓,职场里不容许性别和种族歧视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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