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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读者门小红来电咨询:2002年2月底我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今年1月,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裁员。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口头通知我2月底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允许我在1月至2月底这一个多月时间内不必再按照正常时间上下班,可以外出找工作。但2月底,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我的再三要求下,公司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补偿金,并称另一个月的补偿金是以我最后那个月工资的形式发的。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我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算?
职场贴士:别怕丢人,丢人是一种成功的尝试,至于为此笑话你的人,你已经可以把他们从你将来人生对手的名单中排除了,所以你也不要笑话那些上台丢人的人。丢人,是成功过程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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