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先生在某外资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由于他长期不能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定额,公司给李先生调到了一个比他原来职位低的,并且工作难度相对简单的岗位。可没想到的是,李先生在新的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无奈,公司以李先生不能胜任工作,做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同时要求李先生立即办理工作交接,并在三天内离开公司。并告诉他这种情况下解除的劳动合同,不应享受经济补偿金。
[分析]:
劳动法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案例中的李先生在销售工作中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公司给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单方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公司与李先生解除合同是可以的,但未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只给三天的时间办手续,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更何况,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更是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为劳动部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 481号)文件中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职场贴士:一天的工作时间就那么长,学学那些为自己制定了规矩的职场先锋吧,比如,约定自己的私人电话时间绝不会超过3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