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们是到广州打工的农民工,到现在的单位工作已有一年多了,最近我们才发现单位没有为我们这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你单位未为你们参加社会保险是不合法的。
按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2)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3)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2)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3)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2)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3)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4)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5)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6)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单位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并追缴其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之日起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不执行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由社会保险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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