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0年6月10日,周某等4人分别与××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职务分别为公司相关部门经理,每月工资3000元。2001年8月初,该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将原有的4个部门合并为一个综合性的业务部,周××等4人由部门经理降为业务主管,每月工资均降至2000元。周某等4人认为公司的决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总经理则认为这是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周某等4人应当服从安排,否则,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周某等4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依法给予经济补偿,但公司总经理表示不同意,认为公司有调整机构、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和工资的权利。双方发生争议,周某等4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分析:?
1.本案属于因变更劳动合同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
由于公司机构调整,致使周某等4人的职务和工资发生变动,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因而发生争议。这是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变更劳动合同集体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周某等4人索要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根据《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案××公司因调整机构致使与周某等4人订立的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调整周某等4人职务和工资达成协议,××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规定,由××公司按周某等4人在本公司工作1年零2个月的工作年限,给予每人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该公司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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