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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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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前南方某企业到我们家乡招工时称其工作环境好,工资待遇高,月薪不低于1000元。但我们到了以后才知道上当受骗。原来这是一家小型化工企业,我们整日在充满刺激气味的车间里劳动,不少人鼻子流血,无精打采(后经咨询是化学品中毒)。更可气的是老板至今才给了我们两个月的工资计600元,更不要说看病了。无奈之中,我们向老板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补发工资并给予一定的补偿。可老板说我们先提出解除合同是不守信用,无权要求补发工资,更无权要求经济补偿。请问:他的说法正确吗?  
  
  劳动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合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而订立的,视为无效合同。从来信看,你们与该化工企业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2001年4月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是否有过错,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均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劳动报酬或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有过错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和1994年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1995年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所确定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另外,“解释”第十五条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等等情形,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因此,该企业不仅要支付你们的劳动报酬并给予经济补偿,对因劳动期间造成的损害还应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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