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华福周副部长在最近举行的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效能建设座谈会上指出,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问题,各地应该与当地物价部门协商,细化国家制定的收费政策,明确各类案件的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华福周指出,要把握两条原则:一是要明确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目的。劳动争议仲裁承担着为当事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从长远来看,办案经费主要应该由各级财政承担。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解决办案经费的问题,而是为了适当提高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成本,将可以不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分流到调解环节,防止矛盾激化,减缓办案压力,保证办案质量。对于当事人经济困难但又确需仲裁的争议案件,应通过建立仲裁费减免缓交制度来解决;二是要研究解决当前仲裁收费中的问题,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按“实际开支”收费是全国统一的政策,但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再原封不动地执行按“实际开支”收费,确实难以解决现实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容易引起当事人的质疑。经过多年的实践,不同类型案件的处理,其实际开支究竟需要多少,各地应该是掌握的,完全可能也应该与当地物价部门协商,细化国家制定的收费政策,明确各类案件的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同时,对于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仲裁申请人,也要研究明确缓、减、免缴仲裁费用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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