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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为“辞退”讨个说法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17

阅读 :389

  小艾于2003年1月进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其续签,小艾多次提出续签合同之事,均被人事主管找各种理由拖延。2004年2月的一天,后勤部门主管突然口头通知小艾立即离开公司,单纯的她没多争辩就离开。此后,她收到公司寄给其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内容为:公司以其与同事工作配合情况不佳、缺乏必要的责任感等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于该日前交接工作及办理离职手续。后来,她又收到公司寄来的一封通知,得知公司已于2月24日办理了退工手续,让其于3月31日之前到公司领取劳动手册和退工单。

  小艾于3月16日去公司时发现劳动手册中工作单位一栏里写着“辞退”字样,顿生疑窦,遂去职介所查询档案,被告知档案中有一份违纪证明。小艾自感工作认真,从无违纪事实,为何生出这一条“莫须有的罪名”,她觉得受到了侮辱。此外,档案中的违纪材料严重影响到她寻找新的工作。忍无可忍的小艾终于拿起了法律这一武器,要公司还她个“清白”。

  “辞退”就意味着有违纪的事实,档案中有这么一份材料对本人十分不利。因此,此案的当务之急就是撤销违纪辞退的决定并更改劳动手册。

  用人单位在预备庭时态度非常强硬,对于我们提出的诸项诉请均不予以同意。声称:小艾工作效率低、不懂礼仪,对供应商态度恶劣,与业务员产生矛盾,并丢失了相关单据,于是于2004年2月12日上午由后勤部门主管亲手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移交工作的通知交给小艾。小艾一直未来移交工作,2月24日,公司以小艾旷工10日违纪为由办理了退工手续并在其档案中放入了违纪证明。

  针对公司的答辩意见,我们认为:首先,公司对于解除小艾劳动合同所罗列出来的“诸多不是”均应负举证责任。其次,单位寄出的2月15日的通知中让小艾于3月10日前移交工作。因此,即使小艾没有在2月24日之前移交,也并没有违反时间限定,单位于2月24日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是毫无道理的。再次,单位没有在小艾面前公示过公司章程,在劳动合同中也没有关于旷工或10日旷工属违纪等规定。

  庭审中,单位举出的证据要么是公司内部文件,不具真实性;要么是与本案、与小艾没有任何关联的材料;此外,除了公司职员等利害关系人之外,也找不到其他任何证人作证。单位的观点没有证据的依托,就没有法律依据可言。最终,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单位不仅同意撤销对小艾的违纪辞退决定,撤除《辞退证明》,更改劳动手册上的相关内容,还支付了小艾自2004年2月12日至仲裁生效之日的工资。

  劳动手册上的“辞退”字样很不起眼,有些人或许认为与退工或解除劳动合同没什么区别。殊不知,“辞退”意味着你有过错,有违纪的事实。在档案中留下这么一个污点,是非常不利于你今后再就业的。另一些人或许慑于单位的强势,吃了亏只得自己“吃进”算了。这样的想法其实是错误的。单位是杜撰不出事实的,即使其试图这么做,但这种事后所为提供的“证据”也总是有漏洞的。法律是公正的!劳动者处于弱势的地位,更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像艾小姐那样,勇敢地站出来,为自己讨回公道。

职场贴士:倾听是一种克敌制胜的法宝,一个时时带着耳朵的人远比一个只长着嘴巴的人更加讨喜。在听的同时还要给予适当的回应,以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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