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一名尚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意外,他驾驶摩托车不慎撞在了路边的大树上并因此受伤,无法正常上班,需要在家休养一段时间。现在,我想问的是:1、员工在试用期内是否有医疗期?2、像以上这种情况,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3、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与该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给予经济补偿?
答: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9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您的来信看,该职工虽然是在上下班的路途中发生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但是由于其对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非因工负伤的职工,虽然不能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但是根据劳部发[1994]470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职工可以享有不少于3个月的医疗期。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对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即使该员工仍然处于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劳动法》第25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29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存在第2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使该劳动者仍然处于非因工医疗期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最后,关于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劳部发[1995]309号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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