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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家法”不能违背“国法”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08

阅读 :398

  问:我于去年7月被一家外企聘用,工作岗位为平面设计。一天,我下班后,部门经理又要求我做一些与我的岗位无关的工作,我想刚来就服从呗;但随后几天,我发现我的同事和我一样经常在下班后,被安排做一些与岗位无关的事,且没有加班费;我们联合起来与公司理论,公司答复,在公司《员工手册》中有明确规定:“因工作需要,员工在完成上班时间工作任务后,部门经理有权安排其从事不超过1小时的其他劳动,并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我们不服,但又舍不得这份工作,我们该怎么办呢?

  答:贵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这个规定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我国法律虽然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权利,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但这些规章制度却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更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因此,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做出修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废除。

  我国劳动法还规定,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还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贵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规定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你们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解决;若公司一意孤行,你们则可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要求该部门就公司《员工手册》中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或废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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