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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企业如何跨过劳动争议案件不胜的怪圈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07

阅读 :405

  编者按】 本市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比例很高,据上海市劳动争议委员会公布的前三季度数据显示,劳动者全部请求和部分请求得到支持的比例高达86%。这一方面反应出本市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维权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反应出用人单位在依法管理、严格履行合同、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上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何提升企业胜诉的几率,跨过劳动争议案件不胜的怪圈,是摆在企业管理者和人力资源部门的重要课题。本栏目从这期开始,将根据社会热点,推出生活中真实的案例和权威专家的评点,试图从几个方面帮助企业在此类案件中渡过难关。

  案件回放(一):

  2004年1月,某知名公司以连续旷工15天为由,单方解除了高级管理人员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及时办理了退工等相应手续。2004年3月份,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张某拿出了自己手写的请假条以及另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证明,用以证明这期间属于请事假而非旷工;而用人单位则出具了经过张某曾经签收的《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包括该名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各级员工的请假审批程序,如“三天以上事假申请程序:……经理、副经理请假应当填写单位统一制定的事假申请表,并经总裁和人事部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缺勤……”。同时,单位还规定了“连续旷工十天以上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过员工签收,是合法有效的;而张某提供的请假条并没有按照单位《员工手册》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合法,应视为旷工。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单位在有合法证据证明员工严重违法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支持了单位的主张。

  案件回放(二):

  无独有偶,某大型中外合资企业也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劳动争议纠纷:一位一线流水线上的员工因为要求增加过节补贴的问题和单位领导发生了争议。由于一时情绪难以控制,该员工将流水线上的关键生产设备拆下并藏匿起来,致整条生产线停工一天,单位无法按时交货,不得不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金达五万元。企业当即决定解除与该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员工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仲裁过程中,单位提供了经员工签字认可《员工手册》:在违纪行为这一章,包括了破坏生产设备等情形;更关键的是,《员工手册》也同时明确规定了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标准,即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万元及以上者为“严重”。

  由此,案件就变得非常明朗了:企业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提供了充分合法的依据,履行了完整的举证义务,员工的诉请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劳动法苑laodongfa主任陆敬波律师点评:

  上述两个案例其实都说明了同一个问题,即:企业规章制度不仅仅在管理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同时也是企业在劳动争议中致胜的关键所在,规范的企业善用规章制度,把握了劳动争议的主动权。

  单位因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其所谓“明确的”要求是:单位必须能拿出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规章制度,以证明员工确实违反了相应制度,且程度严重,两点缺一不可。在前面的两个案例中,正是因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于何为“严重”,以及请假的具体审批程序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才使得企业能够拿出充分的依据来证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在诉讼中提供明确的规章制度成为了以上两个案例中企业致胜的坚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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