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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木斯:2006年的7月22号的4:00到4:10分永远的过去,我在这个时间内进行简要的演讲,往前看是茫茫的领导、专家和企业家,往后看是黑压压一片互动式论坛和圆桌会议,假设这个时间还存在,用虚拟的5分钟谈一个虚拟空间的问题。
好在我们的问题还是可简可繁的,法律问题如果简单的话就是合法、非法。我的任务是就网络支付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做一个概括。这个概括主要完成两个任务,对网络问题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勾划一下,另外在目前我们国家有关信息化网络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发展很快的情况下,可能会有哪些相关的原则影响到法律支付中的支付问题。我们《电子签名法》等等法规出台了这对我们的网络支付有什么影响,我们也需要探讨一下。
首先谈一下信息安全的法律问题。对于广大的用户和消费者来说,一个危险或者是一个风险,不管它有多大,不管它有多小,如果它是看不清楚的,即便它很小,我记得是很安全。但是对消费者来说这个风险很难看清楚,它不知道风险来自于哪个方面,不知道这个风险可能是一种什么程度的影响。这个时候即便是很小的危险也可以无限的放大。
第二,网络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在立法上我们注意到这样的新的趋势。今年7月1号实施的信息网络安全条例有两条要求,相关方不得故意破坏、避开关于信息网络作品传播中的技术保护措施。如果有人认为的避开这些保护措施破坏这些保护措施会大大降低我们的保护程度。
第三点是电子签名在网络支付中的应用。《电子签名法》应该说这个主体的意思很好,大力的规避电子签名在网络中的应用。但是唯一的问题就是规定可能连个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它只是一个柔性的东西,但是这种强制性的预期和整体文件非强制的结构形成了一个矛盾。这样导致了这个条款确实执行起来比较困难。这方面《电子签名法》确实应该在网络应用中应用,但是在立法技术上如果我们硬性的规定,一定需要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来保证。
第四,网络支付中各方法律责任的划分。支付平台、交易平台、配送方、交易方、银行、认证服务方、系统运营商、系统开发商。支付平台在这其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什么情况下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是我们所关心的。信息网络传播条例在今年出台以后规避了一个避风港的平台。包括提供链接的搜索的服务商都规定的非常明确,也是很易于操作的。这些对于我们今后网络支付中的交易平台,什么是它的避风港,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是非常需要我们探讨的。
第五个方面,网络支付中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也很重要。一旦出现了问题是由消费者举证,还是消费平台来举证,由于举证责任不同会导致相关的纠纷解决起来完全是两样。在《电子签名法》中把这种举证责任更多的推给了信息网络机构。在交易服务者需要更多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可以说目前互联网或者是信息化领域立法的趋势,这种趋势在今后交易平台上如何的体现也是值得我们探讨的。
第六,网络支付中的电子证据认定。虽然我们国家的《电子签名法》已经规定了这些电子文档都可以作为证据,但是我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见到过一例把这种电子证据认证作为独立认可的,都是依托其他的认可来进行的。网络支付中的电子证据怎么认定还需要我们大家关注。
第七,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电子支票的法律地位等。
我简单的谈了几点,我想重点的核心是通过《电子签名法》以及一些签名条例能发现很多互联网领域立法的新动向,这些条例将如何的影响我们的电子支付的提供者值得大家共同研究。谢谢大家!
职场贴士:工作是一个橡胶球,你把它丢在地上,它还回弹回来。但家庭、健康、朋友和精神是玻璃球,如果你把其中任何一个丢在地上,它们将不可避免地磨损、打上印痕,甚至支离破碎。要在人生选择的每一个节点,跳出来,鸟瞰自己的灵魂,权衡得失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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