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总工会、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企业家协会等5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努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
争议调解网络。
据了解,在2006年底前,河北省将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做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经费四落实。千人以上企业配备专职调解员,千人以下企业配备专职调解员确有困难的,可配备兼职调解员。3000人以上企业要配备两名专职调解员。各地还将结合本地企业实际,在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开发区、社区有计划地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力争在2007年底前,全省1972个乡镇要全部建立区域性调解组织,实现乡镇区域性调解组织的全覆盖,逐步形成企业调解、区域性(行业性)调解、人民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的劳动争议调解体系,有效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作用。
据介绍,为妥善解决企业、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问题,五部门规定,经企业、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的劳动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在30日内持调解组织的调解协议书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置换调解协议书。五部门还要求,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例会制度、分析报告制度、预警预报、责任追究制度,要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当前要把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等影响劳动关系重大变化的问题作为预防工作的重点,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参与重大改革和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依法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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