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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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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及时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为保证裁决的客观公正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裁决。
(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一次裁决原则可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职场贴士:其实,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每当遇到那些不情愿做又不得不做的事情时,避免自己拖延完成的最佳办法就是“按部就班地行动”来完成它:从接到任务的第一时间起,在自己的行事历上用醒目的符号标注出截止的日期,并把任务均匀地分配在日程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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