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了解到,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和大东区法院近日判决的工伤纠纷中,就已经开始采用新条例作为断案依据了。两起根据旧的条款可能难以认定工伤的事故,均被认定为工伤。
下班路线改变受伤也算
赵刚(化名)是沈阳市大东区某单位的一名职工,2004年5月18日17时下班后,赵刚像往常一样骑自行车回家。此时,赵刚的一位亲属给他打电话,让他去亲属家里取点东西,等他取完东西后已经是20时了。
赵刚继续骑车往家赶,当他骑到大东区骨科医院附近时,突然被一辆飞速行驶的轿车撞倒。赵刚经抢救保住了生命,后经司法鉴定为“脑外伤所致肢体残疾,无民事行为能力”。
今年4月17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刚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应为工伤。但是,赵刚的单位不服,认为赵刚是去亲属家办完私事后出的车祸,不应视为“下班途中”的事故,因此要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结论。大东区法院在审理后维持了原认定,驳回了赵刚单位的诉讼请求。
闯红灯肇事受伤也算
杨军(化名)是和平区某公司员工。2004年3月15日8时30分,杨军值班一宿后,下班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回家,途经外环路时,杨军闯红灯时造成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并且自己手臂骨折住院。出院后,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是工伤。(时代商报刘冬梅) [编辑: 钱文胜]1
杨军的公司不服认定,不给杨军任何补偿,并起诉至和平区法院要求撤销杨军工伤认定。该公司认为,杨军下班时间为8时30分,途中时间是一个小时,应于9时30分到家,而事故发生于10时10分,故不在其上下班的规定时间之内。杨军在8时30分到9时30分之间是在购物,而不是在公司进行收尾性工作。而且在事故中是杨军自己违规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的路段并不是杨军每天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不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条件。2005年9月,和平区法院驳回了杨军的公司的诉讼请求。
去掉“必经”放宽了尺度
对此,辽宁司达尔律师事务所宋孝慈律师分析认为,这两个案例涉及的焦点问题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如何认定。旧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如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一是受伤发生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内;二是发生的地点属于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三是对事故发生,本人无责任或不负主要责任;四是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五是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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