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除在法定情形下外,如果用人单位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职工首先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可什么情况下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又是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也不是在什么时候都能说得清楚的。原北京意通工贸集团公司的部分职工,就遇到了这样的
“退厂申请”引发的争议
北京意通工贸集团公司是位于密云县冯家峪镇的一家县镇两级所属的集体企业。2001年底,该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走到了破产的边缘。此后不久,部分已经待岗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职工写了“退厂申请”,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也就是这纸“退厂申请”,在此后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2002年7月份,该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随后,冯家峪镇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将该公司全部资产转让给了一个叫刘振强的人,该公司也就转制成了个体企业。
写了“退厂申请”的原意通公司的职工郭华文告诉记者,公司在被宣告破产前,镇政府曾于2002年5月作了一份关于安置职工办法的批复,批复中明确写道:除公司暂时留用人员外,其他员工依据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按辞退补偿的办法作终结处理。
公司转制过程中,镇政府又明确责成承接公司的刘振强,将欠职工的全部费用在2003年7月前付清,但刘振强只支付了拖欠职工的账面工资。郭华文等退厂职工认为,刘振强应该支付的拖欠费用中,还应该包括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刘振强和镇政府双方面都认为,郭华文等人是主动写的“退厂申请”,是他们提出与公司解除的劳动合同,所以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动退厂还是协商一致
在是否应该支付写了“退厂申请”的职工们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郭华文和写了“退厂申请”的职工都认为,他们是写了“退厂申请”,但当时是因为公司在会议记要中,要求职工们按公司的统一格式书写“退厂申请”,并说这样做,可以先将拖欠了数月的工资支付给他们,并不是职工们自己要这么做的,所以,不是职工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在公司要求的情况下,职工与其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仍应该支付他们经济补偿金。郭华文还提供了当时公司的会议记要,以证明所谓的“退厂申请”,的确是在公司的要求下写的。
郭华文还告诉记者,除了当时的会议记要,可以证明他们并非是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外,公司在向法院做破产企业应付工资这一债务申报时,将所有写了“退厂申请”并已经离开公司的职工都列了进去,而且里面所欠付项目就有经济补偿金。这笔总款为1100多万元的债务,此后在把公司所有资产转让给刘振强的过程中,都冲抵了刘振强购买公司资产应付的现金数,由刘振强以债务的方式承接了下来。
那么,既然这笔钱都已经作为债务报了上去,又做了冲抵,就说明这笔拖欠费用是现实存在的,是应该支付给大家的。
为了讨个说法,几年来,郭华文等人多次到各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但各级部门的答复均不能让他们满意。郭华文等职工认为,他们的权益遭到侵害,镇政府难辞其咎,因为原企业是镇政府的所属企业,企业破产后又改制,镇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没能处理好职工的安置问题。
遇事应用法律手段解决
记者日前来到密云县,就郭华文等职工反映的问题,采访了冯家峪镇的孙书记和郭主任。孙书记和郭主任告诉记者,之所以没有给郭华文等职工经济补偿金,是因为镇政府多方咨询了有关部门后,认为这些职工是主动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对此密云县劳动部门也对这些职工的问题做出过答复意见,也认为是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尽管公司当初是有一个会议记要,让职工写“退厂申请”,但并不是强迫性的,职工可以选择走,也可以选择留,事实上也有一些职工没有写这个申请,留了下来。所以,郭华文等人并不能说明当时是被迫写的申请。
对于郭华文等人所说的抵扣的1100多万元的事儿,孙书记解释说,当时公司报给法院的欠付工资1100多万元,职工们反映有问题,此后,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重新清算,并作了更正,证明实际数字应是300多万元,这笔钱就是欠付的工资,而且已经发给了职工。此后抵扣的1100多万,并不是职工们所说的那笔钱,而纯属巧合,因为这家公司当时所欠的各项外债,数字恰好与被纠正的欠付工资一致,所以职工对此产生了误解。记者在随后看到的孙书记提供的一些材料上,也证实了这一点。
说起职工反复上访告状,孙书记也显得很无奈。他说,作为镇政府,在整个事情的处理过程中,也是首先从职工的利益考虑的,甚至为了帮职工要回原公司拖欠他们的其它待遇,而将现企业的负责人刘振强告上了法庭,但因为镇政府与此事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被法院依法驳回。孙书记说,其实无论是补偿问题,还是其它的一些问题,究竟谁是谁非,职工们都应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而不应该一味地找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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