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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雇需补偿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09-30

阅读 :391

张小姐在某销售公司从事市场推广工作。由于她性格比较内向,没有销售技巧,所以业绩一直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公司确认了张小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后,给她调换了一个比她原来职位低,并且工作难度相对简单的售后支持的岗位。2个月后,公司发现张小姐在新的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老板找其谈话,由于在新的岗位还不能胜任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张小姐知道自己不能胜任新的工作,也只好同意公司的决定。张小姐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向公司索要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想到人事经理给了他这样的答复:“你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又给了你一次机会,你还不能胜任,公司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这种解除合同完全是你的个人的过错造成的,公司没有任何责任,不应享受经济补偿金。”听了人事经理的话,张小姐悻悻地离开了公司,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
  那么,劳动者因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应否享受经济补偿金?
  
  评析:根据劳动法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本案例中的张小姐在市场推广工作中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公司给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单方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与张小姐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明文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所以本案中,张小姐应该得到经济补偿,所以在公司拒绝支付的情况下,可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于个人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过错,同时也从另一方面要求用人单位严把招聘工作关,做好招聘面试工作。

职场贴士:绝不要给自己一个理由,说服自己把工作交给下一个小时。永远以“现在”这两个字来想问题,把“明天”、“后天”、“下星期”想成遥远的下个世纪好了,做个“我现在就要开始工作”的人,哪怕只是拿起电话,和客户说说你刚才想到的那个创意,让他觉得你是一个主动的热情的服务者。工作在此时此刻,是让我们保持战斗欲望的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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