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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这样做违反《劳动法》吗?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09-29

阅读 :353

  新聘员工一名,入职前公司要求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办理入职手续时,此员工提供了他所在的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但同时也讲明了以下情况:此员工原所在单位为国营矿业企业,他大学毕业时由矿务局统一招聘进入该单位,并与矿务局签订了劳动合同,经过实习后他被分到矿务局下属的一个生产企业从事相关工作。他本次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由这个生产企业的人事处开具的,因他在与矿务局签协议时有规定不得在五年内离开矿务局,如果离开需要赔偿矿务局损失。但他所在的企业同意他离开,但未将他离职的情况报到局里。
 
  请问:这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有效吗?如果我们聘用了这名员工会不会将来与矿务局发生纠纷?同时,因员工提供的个人简历中只提到了这个生产型企业,而未提到矿务局,所以如果假装不知他和矿务局有协议,会不会还会要承担责任

  答: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因该员工大学毕业后是由矿务局统一招入工作的,并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故他是与矿务局确立了劳动关系。经实习后他被分配到矿务局下属的一个生产企业从事相应工作,是属于用人单位对招收的劳动者正常的工作安置,并非是他与这个生产企业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他与矿务局存在的劳动关系不会因此而发生变化,他仍应履行与矿务局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各项约定。如果他想调动工作离开矿务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提前书面通知矿务局。该职工为逃避劳动合同约定五年内离开矿务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未将他离职的情况报矿务局,明显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他所在矿务局下属生产企业的人事部门未得矿务局的委托或授权为他开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使经企业同意,也是非法无效的。原因很简单,此企业不是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一方,无权擅自改变、中止该员工与矿务局劳动合同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矿务局有权否定下属企业越权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有效性,并可依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继续追究该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由于违反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公司聘用了这名未与矿务局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无论是真不知,还是假装不知,都应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职场贴士:当你决定要不要说“是”的时候,把它想象成这是一件你在下周就得要做的任务。别仅仅因为它似乎看上去很遥远而且繁重,所以你就去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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