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底,周东方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了周要求浙江省嵊州市卫生局、嵊州市人事局两部门对其进行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
今年30岁的周方东是嵊州市长乐人民医院骨科医生,系正式在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职工,为自己的工伤认定,先后奔波了1年多,来来回回也跑了不知多少个政府部门。无奈之中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更让他困感:事业单位工伤认定该找谁?
2002年12月,周在单位上班时因收费问题受到病人家属指责,继而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周方东左眼部被殴致伤。之后,周认定自己是在正常履职时遭人辱骂、殴打,并希望得到领导的同情与慰问,然而结果却是院领导宣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还让他向病人家属赔礼道歉。医院的决定显然出乎周方东的意料,周认为单位对他处理不公,并在此后出现行为紊乱、数天数夜不能入睡等精神障碍。经有关医院诊治,周被确诊为“轻性狂躁症”。
今年2月,周方东认为自己在上班履职时遭人辱骂、殴打致伤,并因该辱骂、殴打行为及医院对此事的不公正处理导致患疾,要求有关单位对已所受之伤及由此引发的疾病是否属于工伤要求进行认定。
劳动部门答复事业单位工伤不属于他们认定范围。民政部门表示他们不能认定工伤,只能评定伤后的伤残。而嵊州市卫生局也声称,作为行使医疗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没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对周的工伤申请没有作出相应认定的义务。与嵊州卫生局答复如出一辙,主管人事管理的嵊州人事局也认为,他们没有工伤认定的职责。
无奈之下,周方东以行政不作为,将主管部门嵊州市卫生局和人事局告上了法庭。而法院判决的结果显然认可了两部门的说法。
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到底该由谁认定?据了解,按照我国现有的政策,对于职工因工作遭受的事故伤害有“工伤”和“公伤”之分。“工伤”认定是由当地劳动部门确认,它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含各地工商户及雇工,它的法律法规的依据是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工伤保险条例》。
《条例》第6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这一明确规定,显然把事业单位职工排除在《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外。
据浙江省人事厅介绍,如何对这类情形进行工伤认定、给予怎样的待遇,确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但据了解,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认定的规定虽然没有如《工伤保险条例》那样明确,但并非完全没有依据。
1990年1月20日浙江省财政厅、民政厅曾发文(1990财行11号)。记者翻阅这一《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一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在审批中,应严格掌握因公致残的认定和评残等级的把关,防止过宽过滥,造成行业之间、对象之间的不平衡。”
据了解,嵊州市卫生局在收到周的申请后,专门向浙江省卫生厅请示,但浙江省卫生厅认为“文件适用于伤残等级的评定,而不是工伤的认定”。并以浙卫人函(2004)12号回复嵊州卫生局:“应与当地人事部门联系,并参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嵊州市卫生局在与嵊州市人事局联系后,被要求按浙江省财政厅、民政厅(1990)财行11号等文件执行。
记者向发文的浙江省财政厅了解,该厅有关人士解释认为,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包括了工伤认定”。
据了解,此前周方东曾以病人家属为被告向当地嵊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法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周方东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鉴定认为,周发病与被打及医院对该事件的处理为间接相关。当地法院一、二审判决确认了这一司法鉴定,同时判决病人家属分担了周为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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