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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于2002年到某税务局做勤杂工,负责文书整理、打印事务,一直工作到现在。税务局未与我签合同,每月按时发放工资,无其他福利,也没给我缴纳过社会保险费。最近,我因患病不能正常工作,税务局就把我辞退了。我准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不知我的情况是否适用《劳动法》?另外,税务局是否应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可见,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是劳动法律中所称的劳动者。你与税务局之间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受法律调整和保护。你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税务局应为你补缴社会保险费。另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你患病期间税务局将你辞退是违法的。
职场贴士:要仔细甄别,小企业未必不好,大企业未必好,企业不是越大越好,大企业可能管理混乱,小企业也可能规章制度不健全,除了那些大型的垄断性国企,其他国有企业一定要仔细甄别考虑,要综合选择考虑,切记!通过以往同学们的经验,进入国企又离开国企的要十之七八。校园招聘有些可能是骗人的,所以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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