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职场词典网 , 一个优秀的职场知识学习网站!
案情简介:
高某1999年7月毕业,同年9月进入杭州市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2002年12月20日起病休,其中2002年12月休11天,2003年1月休31天,2003年5月休9天,2003年6月休30天,2003年7月休31天。2003年8月1日,高某前往公司上班,并找人事部门要求对其从2003年5月23日以来的住院费按规定予以报销。结果,其收到公司以高某医疗期超过3个月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具体为: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病休累计时间计算。由此可见,高某的医疗期应当为3个月,其从2002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的医疗期应当在2002年12月20日到2003年6月20日这一期间累计计算,结果为71天。从2003年6月21日起,高某的医疗期应当重新计算。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该企业尚不能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至于高某在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应当按杭州市相关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职场贴士:精神活力:在办公桌上摆放一些微型植物或干花。清香的气味有清醒头脑的作用,也会让你不再昏昏欲睡, 另外开窗透气也会给你注入精神和活力
下一篇:劳动合同中的“不平等条约”是无效的 下一篇 【方向键 ( → )下一篇】
上一篇:工作间歇时受伤应否给予工伤赔偿? 上一篇 【方向键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