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职场词典网 , 一个优秀的职场知识学习网站!

加入收藏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职场攻略 > 职场生存

职场生存

兼职维权:脚踏两只船VS两头都踏空

分类: 职场生存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26

阅读 :325

  兼职维权:脚踏两只船VS两头都踏空
  [典型案例]大维是某通信设备公司的技术骨干,已在公司工作了十几年。1998年,大维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劳动合同。2001年9月,大维与他人共同注册登记了一家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兼职创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同月,设备公司以大维未经企业允许,擅自成立公司,也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作出了“违纪处理”,通知大维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停职检查。
  2001年10月,大维就公司的决定给予书面答复,表示已经辞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职务,但同时对其他处理意见均提出异议,不予接受。其后,公司到地区工商局调查,发现大维仍是信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变更。公司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遂作出了解除与其所签劳动合同的决定。大维对此决定不服,向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给他停发的工资奖金及其他费用,并赔偿名誉损失费。仲裁对大维的请求未予支持,大维遂起诉至法院。
  [以案说法]兼职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甚为普遍。可是,你是否知道兼职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隐含的风险呢?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从本案来看,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最大的分歧在于对兼职的认识,什么是兼职?自己开公司是不是兼职?兼职和双重劳动关系有什么不同?
■什么是兼职
  在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其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外,在业余时间内,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工作关系。对兼职的有关文件最早见于1982年由国家科委发布的《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其中对兼职行为做了简要的规定。上海市也颁布了《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管理试行办法》,对兼职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双重劳动关系
  是指同一劳动者同一时期内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原劳动部关于合同制工人因双重劳动关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理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未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有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且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另外,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了用人单位有责任防止与劳动者形成双重劳动关系。
■兼职属于双重劳动关系

职场贴士: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不要与同事喋喋不休,这样做只能造成两个影响:一个是那个喋喋不休的人觉得你也很清 闲,二是别人会觉得你们俩都很清闲

 

  

下一篇:职场生存:工作生活不要太累 下一篇 【方向键 ( → )下一篇】

上一篇:京城白领学老手艺报名的多坚持的少 上一篇 【方向键 ( ←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