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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市水电管理处因近年经济效益差,职工生活困难,为了发展生产,于1996年2月10日作出在职工中筹集资金建设电网的决定,要求职工在3个月内缴集资款1万元,超期未缴纳者,每月只发120元生活费,工资余额由企业财务代扣作为集资款,集资款未缴足1万元以前不计息。孙某等16名职工因无力缴纳集资款,从5月份起连续3个月被扣发工资。为此,孙某等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电管处补发所扣工资。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情况属实,提出让企业补发所扣孙某等16名职工工资,该企业以集资是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为理由,不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调解意见。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该水电管理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补发孙某等16人所扣全部工资,并赔偿损失,支付补偿金。
职场贴士:轻视自己所就职的公司就等于轻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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