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前雇员泄露商业秘密提起诉讼,前雇员则反诉该企业侵犯其就业选择权。由于该企业不满此前的劳动仲裁结果,南山区法院将开庭审理这起离奇的互相索赔案。
帝马公司:周宏违反保密合同
前雇员名叫周宏,1998年5月受聘于深圳某德资企业帝马公司,任工程部机床工程师,全面负责机床机械部分的设计工作。
2000年5月,周宏应公司要求,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合同(又称竞业禁止合同),但保密合同没有约定对周宏给予补偿。
2001年2月,周宏提出辞职获准。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周宏在离开帝马公司后的两年内,不得去与帝马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相关或者相似的同行企业工作,也不得利用其在帝马公司工作期间所获得的相关技术、商务资料为其他企业服务。该协议书同样没明确补偿事宜。
2001年3月29日,在第二届深圳国际机械工业展览会上,帝马公司发现周宏出现在深圳某数控机床公司的宣传席上,以该公司工程师的身份宣传数控机床产品,这些产品无论从外观,还是从技术参数,都与帝马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帝马公司认为周宏违反了保密合同,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周宏赔偿5万元违约金。
周宏:保密合同不公且无效
面对老东家的索赔,周宏认为保密合同不公平,限制了他的就业权。他说,依据相关法律,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应向员工支付补偿金,若未予支付,则协议自行终止。虽然保密合同对他进行了竞业禁止,但由于帝马公司并未支付其补偿金,因此合同无效。
如果帝马公司一定要求他两年内不得从事原工作,那么就该支付他两年的工资。而且他离开帝马公司时已经完成了交接工作,没有证据证明他带走了公司的资料。他受聘于深圳另一家公司后,也只是在机械展览会上作了几天宣传,后因帝马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已经被辞退了,至今没有工作。周宏同时反诉帝马公司侵犯了他的就业选择权,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先期索赔1元人民币。
2001年9月26日,市劳动仲裁委经审理作出裁定,驳回了帝马公司的申诉请求,支持了周宏的反诉请求。帝马公司不服裁定,继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分析]
不作补偿的保密合同无效
哪些竞业禁止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呢?
广东国欣律师所刘军律师表示,首先,用人单位是为了保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而不是出于限制竞争、保持垄断、限制员工自由择业的目的,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
其次,竞业禁止合同应严格限于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且应在合同中写明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且不得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或员工因工作而累积的专业技能都归入商业秘密的范围,第三,限制从事的竞争性行业或单位必须明确在合同中列出,并且确定合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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