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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梅律师讲座六:谈增值税的法律问题(3)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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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可否作为付款凭证?

    “增值税发票案件成泉州经济纠纷焦点

    在泉州,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引来的经济纠纷越来越多。在众多的案件中,增值税发票可否作为商品交易中的付款凭证使用,开出增值税发票是不是意味着双方的购销关系成立?这些问题屡屡成为经济纠纷中争议的焦点。

    可否作为付款凭证?

    日前,某法院就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判决:根据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发票首先是作为付款人付款的凭证,除非另有约定或交易双方特别注明以明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元不予支持。

    一位企业家说,在交货的时候,他们一般同时把增值税发票开给对方。然后,对方按照订单付款。双方除了生产合同外,一般没有对每笔交易再行约定付款事宜。如果增值税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对方不认账可就惨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专用发票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付款的记账凭证是不是等同于付款凭证呢?

    一位长期从事经济案件的资深律师认为,增值税发票仅是作为付款记账凭证,只是作为购方付款的依据,它本身并不是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开具只表示买卖双方商品成交,而不能证明购方已经付清所有货款。

    目前,法律界对这方面争议很大,由此引发的官司也很多,而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这位律师建议,购销双方在交货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果货款未付,双方最好另行约定,以免产生纠纷。

    可否确定购销关系成立?

    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出卖货物的义务,其作为一项税收制度必须遵守,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的开票人并非就是供货人的情况。

    有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受中间人委托直接开具金额200多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被告亦受该中间人委托分别于1996年1月,1998年1月,1998年6月各支付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货款给原告。此后,原告以增值税发票、被告付款凭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40多万元。被告称:与原告既无书面合同亦无口头供货合同,不存在拖欠原告货款之事实。原告在中间人的要求下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受中间人委托而付款,目的是减少差价。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仅凭增值税发票无法确认购销关系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通常情况下,货主把增值税发票随同出卖的货物一并交给购买人,双方的买卖关系便宣告成立。也就是说,买卖合同的履行必须有实际的交付才能确定。当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时,实际交付是判断双方买卖关系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志。代理这起案件的律师认为,在这起案件中,被告接受了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原告以此作为凭证而认为双方间存在直接的购销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被告否定的前提下,仅凭增值税发票要确定双方存在购销事实缺乏证据。被告接受了原告的增值税发票,只能说明双方存在发生购销关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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