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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在一家酒店任总机,这是我第一家工作单位。现在我们上的是两班制翻班工作,做二休二。
可是,我们两天就要上26小时,也就是每四天就是52个小时,请问单位这样安排是否违反规定,我不想辞职,但是我是否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答复:工作时间是员工在单位从事工作的时间,我国目前普遍适用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无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还是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都应该适用这种工时制。如果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后,才能实行其他工时制。我们不知道殷紫凝的单位是否经过有关的批准实行非标准工时制,但是在这里我们将其作为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单位看待。
在标准工时制中我们所说的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是衡量单位有否让员工超时工作的绝对标准。殷紫凝单位让其两天工作26小时,两天休息。虽然一周可能为5天,可能是4天。但是由于其4天的工作就为52小时,所以每周的工作时间已经远远超过40小时的标准,计算其平均周工时也已经达到了(65+52)÷2=58.5小时,与标准有18.5小时的差距!而看其日工作时间,在工作的那两天,每天工作有13小时之多,比标准工时多出5小时!可以说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日工作时间绝对不是将周工作时间除以工作天数得到的结果。日工作时间是实际的每天的工作时间。因为如果一天工作13小时,其余天只工作6小时完全能将13小时平均掉!但是仅这一天的超时工作即可以认为单位是违法法律规定的。
有些人有这样的疑问:那工作时间包不包括吃饭时间呢?由于法律上对此暂时还没有什么明确规定,所以如果单位将其计算入内的合法,不计算如内的也不能认为是违法。除去在单位的吃饭时间(一般单位会有规定几点到几点是吃饭时间)后所得到的工作时间不违反上述标准工时制即可。
一些单位的工作周期不是一周7天的。比如有些单位为了能够不间断工作,实行工作6天休2天每天工作8小时的制度,这样能够将人员轮流翻班。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每天工作多少时间,法律规定每周至少要休息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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