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快速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丧子的沈先生夫妇获赔偿70253.66元。此案的快速审结使一起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得以妥善解决。
沈先生夫妇诉称,2004年8月27日上午,沈先生及儿子应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的要求,为其提供疏通下水道的业务,因下水管道内沼气密度太浓,沈先生及儿子被熏倒昏迷。事后,沈先生之子经抢救无效死亡。沈先生夫妇,要求餐饮公司赔偿沈先生的医疗费5千余元,其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近18万元。
餐饮公司辩称,他们与沈先生之子不存在雇佣关系,沈先生之子是在救助沈先生的时候受到伤害的,认为其不是致害人,也不是受益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中,沈先生、饶女士多次到法院询问,并要求餐饮公司赔偿,否则要带多名在京亲属朋友找餐饮公司闹事。因本案涉及外地民工死亡且关系到群体事件,海淀法院法官对此非常重视,多次对沈先生、饶女士进行安抚,并亲自到医院调取证据。
经过大量调查,法院查明,2004年8月27日上午,沈先生与其子为餐饮公司疏通下水管道,因下水管道内沼气太浓,致使沈先生昏迷,沈先生之子下去救助,亦昏迷在井内,后两人被送至医院。沈先生之子经诊断为因急性硫化氢中毒,心脏骤停,于2004年9月4日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沈先生及其子为餐饮公司提供的是独立业务,非餐饮公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非定期、持续性从雇主处领取工资或劳动报酬,故沈先生及其子与餐饮公司之间并非雇佣关系。沈先生及其子均无疏通下水管道的资质,而餐饮公司在此之前未进行严格审查,所以餐饮公司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定由餐饮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沈先生、饶女士70253.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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