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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是一名在上海工作的北京员工,公司总部在北京。两年前,我与北京的总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未予通知的,每迟延一日支付劳动者一日工资的赔偿金,因此公司将该规定摘录至劳动合同中。去年,由于工作的需要,我的工作岗位由北京转移到上海,我的劳动关系也与上海子公司重新建立,但双方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约定继续履行总部与我签订的合同。目前,我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上海公司并没有通知我不续签合同,并且声称根据上海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义务。我认为我的户籍在北京,公司总部也在北京,因而劳动关系仍可适用北京的规定,上海公司意图规避法律,伤害了我的权益,请贵报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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