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计征办法在全年奖金、半年奖、季度奖等方面有所变化。
新计征办法的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另一方面,由于在一个纳税年度里,每一个纳税人适用该计算办法只有一次,所以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此前,这类收入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纳税的。
这个新计征办法对于纳税人来说可谓是有喜有忧。
纳税人喜的是得到年终奖金后,不再按照过去的规定一次性纳税。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安体富教授说,这个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更多地考虑了纳税人的利益。以前一次性纳税的政策,是因为把这部分收入当成一个额外奖金,而没有考虑这是每个月收入的一个补充。
而令纳税人“忧”的是半年奖、季度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再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来计算纳税。
所以,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副主任刘桓表示,国家目前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在国外都是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而我国的工资薪金则是按月计算的,还采取累进制。
关于半年奖、季度奖的计征方法是否合理,记者联系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她表示,企业为了员工的利益,会有意识采取一些避税措施。如她所在的企业就会把半年奖和季度奖在每个月作预提发给员工,员工在最后一次领取预提以外的奖金时才按照计征办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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