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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这笔钱学校领是否合法?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09

阅读 :373

  问:我是2003年应聘到山东淄博一所高中工作的教师,2004年8月份提出辞职,结果学校校长让我填写了自动离职表,一直到2005年1 月25号(就是说一直到现在)我都没有办法把档案提走。学校说已经把材料报上去了,我到教育体育局政工科问了一下,领导说还没讨论。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从法律上能否得到一些帮助?

  另外,我的工资从我离开学校以后,学校一直在领着财政拨款。我走的时候,学校把工资卡收上去了。这笔钱学校领是否合法?

  答:第一,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此一关系,同样适用劳动法。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无条件的限制,但期限的限制(提前卅日)及形式的限制(必须书面形式)。亦即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无权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第二,於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劳动合同於卅日后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若用人单位怠於办理退工手续,使得员工无法重新就业者,应当给员工以赔偿。赔偿的标准是工资乘以一点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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