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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专业人才与企业别忘事先约定跳槽也拿补偿费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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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住企业视作生命的尖端技术,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向每一位职工发放了保密费。虽然每月只有10元,它提醒了经营者和员工,保密是有代价的,也就是保密的经济补偿问题。

  上海离心所推出保密费制度也是在吃了大亏以后。1994年,该所的原所长和一位副总工程师及几位掌握重要技术秘密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一私营企业“克隆”了原厂颇有市场的离心机,致使企业经济效益大滑坡,濒临破产边缘。就是在这种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企业一边打官司,一边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其中就有给职工支付保密费。当然这笔费用不算多,但该所所长程国良表示:现在官司打赢了,企业效益也回升了,他要给技术人员加保密费。

  这几年我们经常听到跳槽者带走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报道,一般打官司也都是原企业方胜诉。为此,劳动部门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约定中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因此,学聪明的企业纷纷在劳动合同中给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加入了此条款。

  然而人才还是要流动,如今要不让越来越专业化的人才转行跳槽似乎不合情理。因此在文件中规定,若要跳槽者不跳到同行业的其他单位,原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及支付办法可以在合同中一并约定。但这后面的经济补偿规定还不为广大职工所知晓,因此在掌握经济秘密的员工跳槽时,只有企业按合同索赔,或者跳槽者转行,而几乎没有职工要求经济补偿的。

  据市总工会法律部廖明涛说,如果企业不给予一次性补偿,或者在补偿价格上没有达成协议的,跳槽者可以不按照规定做,即可以不转行而在同业内工作。

职场贴士:犯错了及时认识错误,并尽快改正,吸取教训远比一味自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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