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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原为一家国企技术部门员工,因企业改制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2003年2月28日与B公司签订了期限从2003年3月1日到2004年2月29日的劳动合同,期中前两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试用期后工资为3000元。我3月3日起正式上班,在五一期间还按公司规定领取了过节费500元。5月9日公司书面通知我,因我未通过试用期考评,按公司的规章制度,对第一次不能通过考评的试用期员工,公司暂不录用,延长试用两个月后,考评通过的,才予以录用。我虽不服,但为了保住工作又干了一个月,公司也按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了工资。6月30日公司书面通知我说我还不能胜任工作,未通过公司第二次考评,公司决定不予录用,要求我当日完成工作交接手续。我对公司的做法表示愤怒,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单位说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不用支付补偿金,不同意付给我。请问我该怎么办?
职场贴士:不要以同一份简历应聘不同的公司或不同的岗位,应针对不同的要求做相应改动,写几句量身定做的求职语句,表现出你对该工作的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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