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友人遇到这样的情况:他和北京一公司(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送往广东一个外企上班(做一个项目),工资由A公司支付。上班八个月项目完成后,A公司提出解雇通知。
1.友人每周在外企工作60小时,有考勤记录,向A公司提出加班费。A公司以外企没有加班费为由拒绝(那个外企给别人直接发工资时的确没有加班费,但他和A公司的劳动合同上写了如有加班,按国家规定给加班费)。这种情况能要加班费吗?
2.他的三险八个月来一分没上,可以索取吗?这其中包括了三个月试用期,可以索取的话三险该如何计算?
3.和A公司签合同时写了解雇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但他一回到北京就立刻被告知解雇,并可以得到自解雇之日起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我友人认为不合理,这种情况可以索赔吗?如果可以的话,索赔金额该多少(按月工资来算)?
4.外企支付了我友人年终奖金,但这笔奖金在发往A公司后被扣留,并说没有奖金(合同上没写奖金的事),这笔钱能要回来吗?
目前他有外企给他传真的出勤表以及他和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提起仲裁的话,出勤表可否做证据,还需要收集什么证据?这种情况胜算的希望大吗?
答:1.可以些A公司主张加班费。
2.可以索取,按照A公司所在地社保局规定的缴费标准计算。
3.还可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4.如果有证据证明外企支付了友人年终奖金,则可向A公司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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