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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大学毕业被一家机电公司录用后,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却要求我先在一份试用期劳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约定期限为2个月。该公司说,按照《劳动法》规定先对录用人员进行试用,如果期满后双方愿意续约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我担心到时候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时又要约定试用期限。请问,机电公司的做法对吗?
答:机电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段合理的相互了解和双向选择期间。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间。试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2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均说明,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没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和正式的劳动合同之分,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机电公司将劳动者的试用期独立于劳动合同之外,其做法实际上是变相延长了试用期并使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处于不定状态,因而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你可以拒绝在所谓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上签字,而要求签订一份包含试用期在内的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机电公司不纠正其错误做法,你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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