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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劳动合同法草案适用范围扩大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06

阅读 :385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将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各方面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今天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再次审议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草案。

  修改后的草案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草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聘用合同也是体现双方劳动关系的。目前,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之外,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由于行政管理部门权限划分的原因,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不利于保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将这类劳动合同纳入本法的适用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本法执行。”同时,考虑到这类劳动合同有些特殊性,并从当前部门分工的实际情况出发,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劳动合同,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其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此外,草案还在企业规章制度、订立书面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短期化、服务期、竞业限制等方面作了多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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