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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新《公司法》实施的短短半年内,新设公司49.6万,其中一人公司就有8万多户。”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司副司长任爱荣26日在中国人民大学的一次会议上透露。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认为,增加了一人公司这种新的组织形式是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
任爱荣提到,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很严格,要求一人公司编制财务报告并进行审计,但新《公司法》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和其他制约性条款,那么这项规定对于公司是义务性的还是自律性的?尚不明确。
“对于审计的问题,我们发现一些小公司的注册成本实际很少,假如说只有3万块钱,每年审计财务报表的话成本就很高,工商局的审计费用也很高。”任爱荣认为,如果经营规模很小,而且是股东亲自经营,对公司财务状况都知道,就不需要进行审计,那么审计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在新《公司法》对审计的规定中,究竟是依专门法才进行审计还是必须审计这一点上存在争议。
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认为,除一人公司之外,新《公司法》规定需要审计的就审计,没有规定则不必审计,这样就解决了小公司的成本问题。
国务院国资委法规局副局长陈丽洁认为,新《公司法》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弱化甚至取消了公司设立股份发行转让中对国有公司的一些特殊优惠,例如对一人公司发起人的经营年限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新《公司法》改革了公司设立制度,降低了设立门槛,承认了一人公司,丰富了公司的形式,改革了股份发行制度,这为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上市提供了更有利的法律条件。
陈丽洁认为,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设定了严格的法律制度,包括年度报表的审计、举证责任等。在实施新《公司法》时遇到的问题中,国有一人公司的问题更为突出。
新《公司法》中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地方政府监管机构以及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陈丽洁认为,依照这个规定,一些作为出资人的全资企业,例如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监管的地方企业,现在都是独资公司了,那么作为出资人的全资子公司,原来是国有公司,现在就成了一人公司。
陈丽洁认为,与修订前的《公司法》相比,这一改变实际就把这些公司从国有独资公司放到法人一人公司上了,这样就会增加它作为一人公司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可能会增加这些企业的经营难度和成本,同时也会加大集团公司中央企业本身的债务风险。
陈丽洁认为,现在相当一部分企业仍然登记为国有独资企业,以后年检的时候改成了一人独资公司,是不是应该将国有独资企业和一般的一人独资公司区别对待,或者放松一些限制?这样做是否合理?这都需要有关部门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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